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683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守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洪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碧世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龙泉国际广场4号楼2209。
法定代表人:时凯,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碧世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