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443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26730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