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51号之二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工商河西岸汽总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439495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26730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