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4053号之二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竣,山东众诚清秦(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萍
书 记 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