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604号之二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26730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51元,减半收取计711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