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湖南路32号五矿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正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正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底市正恒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欠款5484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仍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正恒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其他资产信息再次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