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1日,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雷州市天和XX区XXXXX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