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桂0103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雷州市XXXX区XX路XX[XXXX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2019年7月25日,买受人**银(公民身份号码:XXX)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410462元竞拍成交上述房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桂0103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雷州市XXXX区XX路XX[XXXX房]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雷州市XXXX区XX路XX[XXXX房]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银(公民身份号码:XXX)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银(公民身份号码: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丘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