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禹州市军经煤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8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32号五矿大厦。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禹州市军经煤矿。
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第113号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省禹州市军经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以(2017)豫1081执418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军经煤矿采矿许可证。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泽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