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3号[沙南社区]。
负责人:万军,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5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