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沙冲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神木市锋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市锋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