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1民初5206号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06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842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