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3502号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楼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 敏
二0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蕊
书记员陈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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