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253号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安荣。
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现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5元,应减半收取4422.5元,由原告陕西琨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福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武 航
书 记 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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