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5795号
申请人:五矿钢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槐树街。
法定代表人:李桂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姗、贾梦男,系辽宁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
申请人五矿钢铁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92,775.9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92,775.9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矿钢铁成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政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