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3民初3298号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9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党群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衢江区第二中心粮库改造提升项目剩余质保金3089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衢州第二中心粮库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特种门(保温密闭门)、特种门(三角挡粮门)、碳钢通风管道等,合同总价1085696元,优惠后1010000元,质保期两年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5%即25250元。2018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衢州第二中心粮库制作安装补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碳钢通风管道、轴流通风机等,合同总价225856元,质保期两年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5%即5646.4元。2019年11月3日,上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截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1204959.6元。2021年11月3日,质保期两年期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两年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30896.4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08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被告浙江恒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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