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323民初94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千福上庸城1号楼2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CTCX2R。
法定代表人:贺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外墙真石漆班组劳务分包协议书》无效。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0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外墙真石漆班组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维修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履行。原告没有去过项目现场,没有组织人员施工,没有为工程进行过投资,没有履行能力;被告也没有通知原告履行合同或进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一条没有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劳务资质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没有实际履行协议,故具状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
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在2021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外墙真石漆班组劳务分包协议书》后,立即将该工程交给了其亲戚潘世尧实际施工,该劳务分包合同并非没有实际履行,只是在后期务工人员王寿平在施工中出现了工伤事故,被告先行赔偿了2000000元的赔偿款,原告担心被告后期追偿,才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事由来起诉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推卸自身责任。原告没有劳务承包及施工资质,劳务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外墙真石漆班组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2.工程名称: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正规化建设及营房维修项目;3.结构形式。二、工程分包项目内容:1.工程承包内容:采用包清工的方式。承包范围: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甲方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外墙真石漆施工。3.所有进场材料的卸货、保管、维护、转运均属乙方承包范围。4.禁止出现面层开裂、起鼓、脱层、流坠等质量隐患……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起作用。原、被告均在合同尾部签名、盖章。原告是作为自然人与被告签订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的,未取得从事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在诉讼中,原告由初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有二: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二、原告没有劳务承包及施工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被告认可原告没有劳务承包及施工资质,合同效力由法院确认,否认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原告没有劳务承包及施工资质,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故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被告争议的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是本案裁判范围,本院仅对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有无效力进行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湖北厚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外墙真石漆班组劳务分包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蔺紫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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