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2690号
原告
***,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65××××××××),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书香景苑北区49幢138号4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男,1947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31947××××××××),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联丰小区61号1003室。
***,女,1980年2月23日产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0319800××××××××),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书香景苑北区41幢116号604室。
宁波华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为91330211691353330H),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号5号4**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
相邻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