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十六业建设有限公司

开原市老小工程队与宁夏十六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270号
原告:开原市老小工程队,住所地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康建国。
被告:宁夏十六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诚D区1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焘,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老小工程队与被告宁夏十六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老小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马泰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