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3财保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288号D11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953263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顺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8715D。
法定代表人:郭春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川0503财保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5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