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415号
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苏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苏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2020)黔05民终4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织金苏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款291107.57元、利息32000、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支付给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织金苏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收取执行费42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