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民初2561号
原告: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288号D11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95326360Y。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顺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87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6元,减半收取3303元,由原告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莉
书记员朱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