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财保63号
申请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288号D11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95326360Y。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顺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87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江市洪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5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杨某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洪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5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277.5元,由申请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