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湖北土木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人仲字[2020]286号调解协议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土木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7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