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8257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温州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云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9472677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诉被告***、温州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州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