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罗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47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罗**,女,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女,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宝玲,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庭辉,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王佐旗,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星岩二路95号第二层北边。
法定代表人:钟开健。
委托代理人:黄忠勇,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兴云中路(金辉大厦160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
委托代理人:江达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浮市金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岩前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斌。
委托代理人:冯秋年,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罗**、***、***诉被告**能、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云浮市金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罗**、***、***负担。
审 判 长  申少斌
审 判 员  刘星荣
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麦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