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

1900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与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900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443098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与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立达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新立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立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5元,财产保全费2192.5元,两项合计5247.5元,由新立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