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900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4430987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与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万兴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33.45万元。现新立达公司申请解除对万兴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万兴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