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175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白沙大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0631Y。
负责人:庞彤。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立达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立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0元、财产保全费1975元,由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