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49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土山寺居委会东125米。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49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徐州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依据(2019)苏0303民初4927号民事裁定做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朱广义
人民陪审员 汪安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