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175号
申请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白沙大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0631Y。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建筑公司合计价值29.1万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立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建筑公司(含建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9.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建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