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支付执行款10125元,已向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先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案执行到位1012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先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2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汤俊超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严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