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13号
申请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M7XM6E。
法定代表人:陆大良。
申请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立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新立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