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5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生,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帝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53781177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帝邦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徐州帝邦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货款和利息合计5153720元;二、驳回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93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帝邦公司负担。(新立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8938元由帝邦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帝邦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立达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保险、股权、证券、财产权益等财产。
2、。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扣划到的第三方尚磊的到期债权103330元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承诺,该款项按实际产生的租金收取,多退少补,若不能兑现,申请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申请人书面同意解除所有第三人的执行措施。
三、2022年4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22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924667.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0333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