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693号
申请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71L。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江苏新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立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760元,由新立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