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特256号
申请人:***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0391161XH,住所地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先,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和诚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9409772D,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云。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一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和诚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一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和诚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0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南京和诚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12月15日前向***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51.4元、100000元;
二、南京和诚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若于2020年12月15日前未能支付上述全部货款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承担每日滞纳金100元;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一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和诚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