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华(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望汭(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2144号之一
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廷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望汭(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汭(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