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华(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索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339号
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镇东路1089号。
法定代表人:郭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索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书敏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8月26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协商沟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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