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法定代表人:郭润平。
被执行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济慈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
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935,897.44元、给付质保金2,478,632.48元、承担律师费15,000元,合计9,429,529.92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935,89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之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之150%计算;以2,478,632.4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之150%计算)。因被执行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707259.3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5936元,合计9783195.3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
2、2021年6月8日、6月10日、7月22日、9月3日、10月12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商业银行、网络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赴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苏州高新区松花江路实地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若干,本院在受理执行的被执行人其他关联中已裁定拍卖上述机器设备,并已委托苏州嘉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该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确认其在价值时点2020年12月3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672500元,本院将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上网拍卖,待拍卖成交后,统一进行分配。
4、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完毕,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5、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将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8月11日,本院制作并向申请执行人发送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本院现依据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状况,拟先行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后,本案即可恢复执行。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707259.36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707259.36元(本案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告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尚未处置的机器设备将有其他关联案件处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