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986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1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石绍梅,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泉市兴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开发区乐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JJAM9Q。
法定代表人:刘仁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文举,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泉市兴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