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兴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泉市兴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363号

原告:***,男,2001年0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1年0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泉市兴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JJAM9Q。

法定代表人:刘仁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文举,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大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94N。

负责人:陈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大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泉市兴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7.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