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1459号
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陈帮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雄飞,系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市郢中镇承天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8WGH3Q。
法定代表人:陈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945051609。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权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9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露萍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