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安立信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普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宁夏贺兰县。
被执行人:宁夏安立信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张贤英,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与**、宁夏安立信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张英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5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安立信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张英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安立信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张英贤的存款及收入:13174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