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3597号之一
原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溪头下5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6978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立,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武渊,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通瀚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92号1102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D7T164。
法定代表人:罗仁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华昌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3号新景中心B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2994208Y。
法定代表人:郑进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郑晓萍,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陈东政,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第三人:邱晓辉,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俊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通瀚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华昌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晓萍、陈东政、邱晓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通瀚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华昌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晓萍、陈东政、邱晓晖、***、***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