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执2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书岭,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2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51576.6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9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汽车,本院已于2020年4月14日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上述土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为70669.83㎡的建筑物,但不具备处置条件。
4.2020年4月10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5.2020年4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张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