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2833号
原告: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和平路交叉口往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92159193R。
法定代表人:李科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华,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园***养护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041814516XM。
法定代表人:李丽,职务主任。
原告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园***养护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河南天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瑞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