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东云林绿化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1899号

原告:夏某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女,1998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女,2004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之母),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十社荒草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29372P。

法定代表人:段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9号16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42883697。

法定代表人:何伟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世永,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张世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夏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青锐

人民陪审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顾国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煜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