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1899号
原告:夏某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女,1998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女,2004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之母),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十社荒草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29372P。
法定代表人:段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9号16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42883697。
法定代表人:何伟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世永,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张世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夏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青锐
人民陪审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顾国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煜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