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78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9号16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42883697。
被告: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十社荒草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29372P。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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