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阎智洪,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杭州朗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刘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v>
法定代表人:孙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杭州朗平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碧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 然
代书记员 项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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