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130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阎智洪,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志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div>

法定代表人:孙彬。

第三人:杭州朗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包婷婷

代书记员 朱凯悦